L-1簽證適用於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調動員工。該簽證允許在美國境外工作的經理、高級主管或具備專門知識的員工,調任至美國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屬機構工作。
申請人需在遞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在境外關聯公司連續全職工作滿一年,並計劃在美國公司繼續擔任相關崗位。L-1簽證有兩個主要類別:L-1A適用於高管或經理,L-1B適用於具備專門知識的員工。
L-1A 簽證用於跨國公司將其在海外的高級經理或行政人員調往美國的關聯機構從事管理類工作。
L-1B簽證用於跨國公司將其在海外的具備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調往美國的關聯機構從事專業性工作。
1.申請人在遞交L-1簽證申請前的三年內,必須在海外母公司連續全職工作至少12個月。
2.受益人在美國境外公司任職高級經理或高級管理類的崗位,到美國的同一雇主公司任職同等職位:
o行政:擁有對公司整體運營進行重大決策的權限。
o管理:負責管理專業員工,監督公司一個部門、分支或職能單位,或獨立負責公司的關鍵職能運營,需具備明確的管理職責與決策權限。
3.簽證期限:L-1A簽證初次批準的有效期為三年,可申請延期,每次最多延長兩年,累計有效期最長為七年。
補充說明:若美國公司成立未滿一年,L-1簽證可用於派遣高管或專業人員赴美籌建分公司,首次簽證有效期為一年。
1.申請人在遞交L-1A簽證申請前的三年內,必須在海外母公司連續全職工作至少12個月。
2.受益人須在入境美國後為同一家公司提供專業知識及技能,且這些知識對公司的成功至關重要:
o專門知識指的是個人對雇主公司在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或其在國際市場中應用方面所具備的獨特理解,或對組織內部流程和操作程序所擁有的深入或專業性知識。
3.簽證期限:L-1B簽證的首次批準有效期為三年,可申請一次延期,最長可延長兩年,累計在美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補充說明:若美國公司成立未滿一年,L-1簽證可用於派遣高管或專業人員赴美籌建分公司,首次簽證有效期為一年。
1.美國公司與境外公司必須具有合格的關聯關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屬公司(parent, subsidiary, branch, or affiliate)等。
2.L-1簽證者所在公司應有實際業務,在美國境內外均實際運營或有明確運營計劃。雇傭一定數量的當地雇員,有業務合同往來,有銀行往來帳戶等,公司不能僅以虛設辦公室形式存在。
政府申請費 | A. I-129 非移民工作資格申請 | 小型營利企業(公司人數為 25 人及以下) 非營利 $695+$500+$300=$1,495 |
普通營利企業(公司人數為 25 人以上) $1,385+$500+$600=$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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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移民局加急費,15 個工作日內得到結果 (可選) | $2,805 | |
C. 簽證申請費 | $205/人 |
移民局申請費用以美國移民局(USCIS)公布的官方標準為準,實際金額可能因移民局費用調整而有所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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